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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 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5-11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民文〔2026〕8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厅管各社会组织:

  《河南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4月16日

河南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管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三个《条例》成立登记,并由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组织建设、日常活动、对外交流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厅机关业务主管处(室、局)是厅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代表厅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厅管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厅机关业务主管处(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厅管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负责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和党建工作,监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厅管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募捐方案备案的初审;
(四)监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听取厅管社会组织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组织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督促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信访、舆情以及对外宣传事宜;
(七)协助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厅管社会组织的抽查检查、查处厅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局)的主要职责:
(一)厅办公室负责会同厅业务主管处(室、局)督促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信访、舆情以及对外宣传的管理事宜;
(二)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厅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抽查检查、等级评估、章程核准、信息公开、信用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三)厅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厅管社会组织的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募捐方案备案,以及厅管慈善组织(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年报、抽查检查、等级评估、章程核准、信息公开、执法监督等工作;
(四)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人员和厅属单位厅管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厅规划财务处负责会同厅业务主管处(室、局)监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清算事宜;
(六)厅政策研究和法规处负责监督指导业务主管处(室、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七)中共河南省民政系统社会组织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第三章 成立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成立厅管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三个《条例》要求,并须经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查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定。
第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依规正常开展活动,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年检年报。举办各类重大活动,须经厅机关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查同意。厅管社会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
(二)领导机构按期、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调整或变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涉及大额资金收支和重大项目合作的相关活动或者设立、转让、注销经济实体;
(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开展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开展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活动或者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
(六)开展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组织或人士为会员;与境外组织或人士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参加境外会议、加入境外组织;邀请境外组织或人士来访或参加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访问等。
第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报告:
(一)发生舆情或者被媒体负面报道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涉及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六)其他应当立即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
第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较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强,作风正派;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连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厅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在厅管社会团体中确需兼任负责人的,须经厅人事教育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报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经批准兼任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结合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依规独立或联合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尽建。
第十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挥党员在社会组织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处(室、局)的监督指导,其党组织应当接受中共河南省民政系统社会组织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定期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五章 体制机制及运行规范
第十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
第十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展现良好国际形象,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会员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不得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接受社会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假借省民政厅的名义组织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和收取费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经费筹措
第二十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做到财产权属清晰:
(一)设立单独帐号,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会计、出纳要分设,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二)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三)公开账目,有计划安排预算和年终决算,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并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报送财务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退休领导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厅党组。
第二十四条 厅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可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开展合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筹措经费:
(一)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经费;
(二)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
(三)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
(四)通过举办营利性经营实体获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或会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厅管社会组织的资产。

第七章 扶持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厅机关应积极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经批准将适合厅管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委托给相应的厅管社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提供社会服务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均不得向厅管社会组织收取、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民政厅厅属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豫民文〔2014〕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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